重婚罪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一)自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四类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八类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因配偶重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侦查和公诉
这里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另外,对于重婚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重婚案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并提供重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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