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定期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2、一般为3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3、每个人都有选择权和解除权;
4、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定期合同的主要特点:
5、一般为6个月或者1年,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6年;
6、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签订合同才能生效;
7、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只能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处理,法律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所谓“定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如半年、一年等.也即是说,这种合同的有效期限一经确定,在这个期限内,无论哪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而且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延续,使之具有连续性;
8、定期合同比较适用于在相关领域已形成惯例的交易,其目的是保护某些商业信誉和促进市场交易.(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9、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受到固定的期限的制约,仅受双方合意的约束。因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而无需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办理。
10、在不定期租赁期间,当事人之间既可存在书面合同关系,又可存在口头合同关系。当事人采取哪种方式订立合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11、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标的物及有关设备,并支付必要的费用。
1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履行规则
13、解决争端的方式
14、解除合同的规则
15、转移标的物的规则
16、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效力
17、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