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黄女士在年幼时,生母因病去世。两年后,父亲再婚,娶刘某为妻。继母与父亲一起含辛茹苦地将黄女士抚养成人。黄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王某。3个月前,王某家中发生一场火灾,所有财产都被烧毁,生活非常困难。为报答继母的养育之恩,黄女士准备按月支付继母一些生活费,然而她丈夫却不同意,认为黄女士对再嫁的继母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请问:黄女士应该赡养她的继母吗?
回复:
继父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双方离婚后,另一方再婚而形成的。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所以并不必须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为此,当继*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与继*女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黄女士是在继母和父亲的抚养教育下长大成人的,因此,她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亲子女之间的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虽然黄女士继母已再嫁,但黄女士仍应当赡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有专门的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仅出现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还还出现在医疗事故纠纷赔偿中,那么被扶养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起诉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能起诉配偶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案情]张-平与李-华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华在一直从事装饰材料经营,2009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张-平,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起诉: 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开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基本案情」沈*君与李*系夫妻关系,其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为同校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00年5月20日下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关于这个问题,先来认定几个要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