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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在年幼时,生母因病去世。两年后,父亲再婚,娶刘某为妻。继母与父亲一起含辛茹苦地将黄女士抚养成人。黄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王某。3个月前,王某家中发生一场火灾,所有财产都被烧毁,生活非常困难。为报答继母的养育之恩,黄女士准备按月支付继母一些生活费,然而她丈夫却不同意,认为黄女士对再嫁的继母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请问:黄女士应该赡养她的继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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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双方离婚后,另一方再婚而形成的。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所以并不必须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为此,当继*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与继*女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黄女士是在继母和父亲的抚养教育下长大成人的,因此,她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亲子女之间的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虽然黄女士继母已再嫁,但黄女士仍应当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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