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婚前财产
1、婚前财产的判定:当事人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婚前财产。当事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是婚前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的预售房屋的产权是婚前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5)、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协议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5)、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6)、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7)、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8)、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9)、颁发离婚证。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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