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男青年小张和女青年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新房是小张的父母交纳了首付款购买的,价值25万元,产权归小张所有。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还贷。没想到,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吵嘴,婚姻走到了尽头。小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贷的住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小李这一诉讼请求,因为此房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由产权人张某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而李某对此有一个错误认识:只要不进行婚前公证,结婚若干年后,该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的“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通过这个案例不难发现,过去关于“共同财产”的观念还是很深入人心,很多人对此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认为一定要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财产才是属于个人的。因此在此提醒:只要保存好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在产生纠纷时,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该财产也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还是应该办理财产公证,这样才能认定为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必须办理财产公证,才能证明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用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房产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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