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案情介绍】
3年前,23岁的黄陂人王-娟(化名)嫁给丈夫张-鲁(化名)时,带来的陪嫁有名牌手提电脑、电视、音响等高级家电,总价值约8万元。婚后,小两口随公婆一起住在汉口复兴村。
由于婆婆性格较挑剔,总看不惯媳妇做事马马虎虎。王-娟亦反感婆婆的唠叨,为此,婆媳间经常发生冷战,夹在中间的丈夫备感为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两个月前,因为受不了婆婆指责自己碗没有洗干净,王-娟当着婆婆的面,怒砸碗筷。丈夫觉得妻子太过分,当场给了她一记耳光,王-娟哭着回了娘家。
满以为丈夫会来哄自己回去,不想两个月过去了,王-娟没有等来丈夫的道歉,却等来丈夫要求离婚的电话。丈夫提出,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在他婚前买的,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割。王-娟不甘示弱,提出手提电脑、电视等嫁妆是她领结婚证之前买的。虽然时隔3年,这些东西折价了,但她估算一下,价值也应在5万元以上。
“妻子的嫁妆虽然是在领结婚证之前买的,但此前我们已经举办婚礼了!”昨日,丈夫张-鲁接到记者的电话后,道出实情,原来,他和王-娟是先办婚礼,后补办的结婚证。按照黄陂的习俗,办婚礼当天上午,妻子的娘家人开着货车,将家电等嫁妆送进新房。举办婚礼一个月后,小两口才去民政局领证。张-鲁认为,传统习俗历来把举办婚礼视作婚姻关系成立了,因此妻子的嫁妆应该视作结婚之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论不休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准许。双方争议的价值5万余元的嫁妆,属于在结婚登记前女方用婚前财产购置,且双方没有约定婚后共有,因当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并根据上述理由做出了判决。
【案件评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因此,王-娟的嫁妆应该是其婚前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丈夫无权分割王-娟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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